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勞上,2,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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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凌新竹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筱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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