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勞上易,127,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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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王信帛
被 上訴 人 劉嶔謚
巫宗諺

黃瑞麟
羅仁成
陳貞宏
陳志奇(即陳尚勳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 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

上訴人另抗辯稱:原判決未審酌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沿革、調整幅度及發放方式,其屬勉勵、恩惠性質,不具勞務對價性,而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於民國94年6月15日修正時,刪除夜點費及誤餐費,則夜點費是否為工資應具體認定,原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上開施行細則之修正意旨等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另以上開情詞為辯,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

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

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

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於94年修正前雖將「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排除於「經常性給與」之外,惟該款規定之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因屬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固可認定並非「經常性給與」,然與系爭夜點費係屬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經常性給與之勞務對價性質不同,自不得以發給名目為「夜點費」,即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況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修正理由為:「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4年6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令函可資參照。

從而,本院具體個案認定上訴人以夜點費名目所為之給付,仍具有工資性質,並無違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修正意旨,亦不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上訴人上開所辯,核屬無據,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廢止前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姓名 退休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劉嶔謚 109年2月29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33333 退休前3個月 6,000元 265,792元 109年4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66667 退休前6個月 5,875元 2 巫宗諺 110年6月29日 勞基法施行前 7.97 退休前3個月 5,700元 248,476元 110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03 退休前6個月 5,483元 3 黃瑞麟 110年6月29日 勞基法施行前 7.28 退休前3個月 4,767元 213,871元 110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72 退休前6個月 4,750元 4 羅仁成 110年10月30日 勞基法施行前 7.97 退休前3個月 5,217元 238,761元 110年12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03 退休前6個月 5,325元 5 陳貞宏 109年6月30日 勞基法施行前 12 退休前3個月 5,133.33元 232,37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 退休前6個月 5,175元 6 陳志奇 109年3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前 7.83333 退休前3個月 4,716.67元 212,250元 109年5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16667 退休前6個月 4,7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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