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勞上易,176,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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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程春風
黃建興
楊冠傑
王振輝
吳崑益
林嘉彬
劉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 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民國94年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夜點費,而應具體個案認定是否屬工資。

而依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發放目的、方式及沿革觀之,僅為勉勵、恩惠、單方性之給與,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而非屬兩造勞動契約上之工資。

經濟部迄今未同意系爭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無從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且兩造之勞動契約已明確排除系爭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

原判決侵害契約自由,違反私法自治等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載。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稱系爭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另以上開情詞為辯。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

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

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

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再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於民國94年修正時雖將「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排除於「經常性給與」之外,惟該款規定之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因屬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固可認定並非「經常性給與」,然與系爭夜點費係屬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經常性給與之勞務對價性質不同,自不得以發給名目相同即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況該款修正理由,係為避免雇主將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而以其他名義發放,減輕其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爰刪除夜點費、誤餐費,則夜點費是否屬工資,應個案認定。

此有勞委會94年6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令函可資參照。

從而,本院具體個案認定上訴人以夜點費名目所為之給付,仍具有工資性質,並無違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修正意旨。

3、又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

4、另行政機關之解釋僅有參考性質,本院業已認定系爭夜點費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至上訴人雖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屬個案見解,不生拘束本院之效力,自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 、廢止前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姓 名 結清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台幣) 應補發退休金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程春風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5 退休前3個月 4,766.6667元 227,90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5 退休前6個月 5,166.6667元 2 黃建興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4.16667 退休前3個月 4,850元 226,21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0.83333 退休前6個月 5,108.3333元 3 楊冠傑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4,933.3333元 169,62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4.5 退休前6個月 4,916.6667元 4 王振輝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7 退休前3個月 4,933.3333元 216,4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 退休前6個月 4,916.6667元 5 吳崑益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退休前3個月 4,900元 192,8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 退休前6個月 5,075元 6 林嘉彬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4.66667 退休前3個月 4,933.3333元 190,40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33333 退休前6個月 4,483.3333元 7 劉慶龍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4 退休前3個月 5,016.6667元 192,017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 退休前6個月 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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