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勞上易,263,2022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皇華
陳春山
丁文傑
鄭安奇
張登昆
戴隆泰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本件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是否屬工資之一部,因民國94年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夜點費之規定而應由具體個案認定。

系爭夜點費係為照顧夜間員工之誤餐費,屬恩惠性給付並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付,非屬勞基法或兩造勞動契約上之工資,況相關行政函釋及其他國營事業相關法規亦未將系爭夜點費列為工資。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系爭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另以上開情詞為辯,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

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

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

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系爭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又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

況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修正理由及勞動部前身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令函,就夜點費是否屬工資應個案具體認定。

從而,本院具體個案認定上訴人以夜點費名目所為之給付,仍具有工資性質並無違上開意旨。

3、另上訴人援引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及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乃個案見解,均不生拘束本院之效力,自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廢止前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姓名 結清轉換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許皇華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2.33333 結清前3個月 5,383.3333元 240,072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2.66667 結清前6個月 5,316.6667元 2 陳春山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7.83333 結清前3個月 5,266.6667元 231,73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16667 結清前6個月 5,125元 3 丁文傑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0.5 結清前3個月 5,033.3333元 224,77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4.5 結清前6個月 4,983.3333元 4 鄭安奇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5,200元 190,713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5 結清前6個月 5,225元 5 張登昆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4,900元 201,40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 結清前6個月 5,300元 6 戴隆泰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5,433.3333元 208,963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5 結清前6個月 5,725元 7 林俊宏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4,933.3333元 189,292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5 結清前6個月 4,916.6667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