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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鄧棨丰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楊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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