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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張俊華
張金枝
張金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金花
上 訴 人 張俊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俊興
上 訴 人 張錦美
張錦黃
被上訴人 黃張錦淑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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