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家上,87,20240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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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
抗告人薛欽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薛翠雯、薛翔仁、薛如君、朱貴詔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所為駁回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
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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