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家上,96,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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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林清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姿妤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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