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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貴芳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呂季穎律師
被上訴人 台17線維新橋改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慶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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