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續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 訴 人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 訴 人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被上訴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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