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續易,1,2023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續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上 訴 人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 訴 人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被上訴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