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聲,12,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禹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民國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0 年度重上字第7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111 年1 月19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係為核對錄音內容是否與筆錄所載一致,如有不同處並得據此請求更正筆錄等語,符合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其聲請交付上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