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重上,11,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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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被上訴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道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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