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重上,149,2024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林清輝(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泉(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同(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成(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洪林素英(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素琴(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眞(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梅(即林苜莉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林佳蓉
視同上訴人 林錫雄
視同上訴人 林尚宜
林紹華
視同上訴人 劉秀卿
林惠琴
林錫煌
陳瑞福
陳瑞雄
陳坤仁
陳瑞良
許陳靜惠
陳惠珍
洪士雄
洪志良(原名洪國良)
洪國寶
許米珠
許惠音
許明哲
許惠美
許南雄
許國慶
許萬鎰
陳勝文(即陳許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福(即陳許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安德(即陳許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陳許秀梅
蔡元彬
蔡元寶
林金菊
洪陳瑞菊
王秀花
陳榮忠
陳玉萍
陳榮宗
陳金鳳(原名蔡陳金痛)
陳文益(兼陳文煌之承受訴訟人)
蔡張素珍
蔡金隆
蔡美鳳
蔡秋萍
潘秀琴(即潘蔡歎之承受訴訟人)
潘進丁(即潘蔡歎之承受訴訟人)
曾潘秀霞(即潘蔡歎之承受訴訟人)
潘進添(即潘蔡歎之承受訴訟人)
潘進吉(即潘蔡歎之承受訴訟人)
蔡陳清珠
蔡佳陵(原名蔡淑華)
蔡政達
蔡故福
林坤吉
林坤樹
林坤南
鍾美香
陳文宗
蔡美英(即蔡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珠(即蔡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華(即蔡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蔡丁福(即蔡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陳毓霖(原名:陳勝裕;即陳文瑞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助(即陳文瑞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福(即陳文瑞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君(即陳武仁之承受訴訟人)
陳崑鋒(即陳武仁之承受訴訟人)
陳日勝(即許清音之承受訴訟人)
陳至浩(即許清音之承受訴訟人)
陳至嘉(即許清音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林再為(兼王陳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花(兼王陳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良
林瑞興
林美英
林美蘭
林美娟
林美好
陳德川
林麗津
黃陳金葉
張雅琪(即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佳茹(即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誠(即陳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金理
蘇清風
蘇清榮
蘇美如(原名蘇來飼)
蘇清葉
鄭林目年
林月霞
危丞泓(原名危修宏)
危可蕎(原名危婷伃)
陳周黃英
林東泰
林枝菊
林枝桂
林榮生
陳雁紅
林子超(原名林盛家)
林雅琳
林雅雯
林榮泉
王林金釧
林杉賢
龔林栆仔
林惠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龍淵
被 上訴 人 林忠草
戴林美枝
林美英
林庭卉(原名林甘碧)
林庭羽(原名林美珠)
林忠能
柳龍波(即邱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柳美珠(即邱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丁
林進枝
柯林秋霞
潘林三娘
林玟伶(原名林秋蘭)
林姿宜(原名林秋葉)
許黃秋月(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雪鳳(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辰儀(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佳瑄(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景信(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蕙貞
被 上訴 人 許明吉(即許進國之承受訴訟人)
許永群(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雅(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許玉梅(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許桂花(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許媺婷(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許新安(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林許金枝(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穎(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廖庸至(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許羽君(即許林秀女之承受訴訟人)
譚盛(即周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鴻(原名林麗珠)
劉金英(即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錚(即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潔(即林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林發勝(即林陳秋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專(即林陳秋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發裕(原名林裕發;兼林陳秋霞承之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