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重上,66,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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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上訴人 三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剛泰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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