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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張志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張桂菲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後段、第77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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