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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視同上訴人 袁建業
劉寶春
被上訴人 陳毅堅
訴訟代理人 俞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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