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視同上訴人 袁建業
劉寶春
被上訴人 徐沛(張育蘭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元皓
被上訴人 徐英綺(張育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