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金上易,14,2024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視同上訴人 袁建業

劉寶春
被上訴人 徐沛(張育蘭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元皓
被上訴人 徐英綺(張育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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