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106,2023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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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蔣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等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
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繳納;
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應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未據上訴人委任,今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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