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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陳麗娜
陳蔡美沙即陳美玲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被上訴人 劉志明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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