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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上 訴 人 李麗卿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陳富絹律師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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