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185,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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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上 訴 人 李麗卿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陳富絹律師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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