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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芬
訴訟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
嚴庚辰律師
被上訴 人 明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文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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