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189,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傅偉誠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上訴人 盛長春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