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朱瑋晟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上訴人 陳慧君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上訴人 陳姿茜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費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告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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