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5日,透過訴外人黃燕
- 三、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協議乃被上訴人在聚會舞台上賭咒發誓
-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
- 五、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 (二)本件爭點:
- 六、本院之判斷
- (一)按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
- (二)經查,依附件所示之被上訴人發言,被上訴人顯係在為訴
- (三)次查,被上訴人為上開陳述時係於餐會之場合(見原審卷
- (四)綜上,兩造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既未就「被上訴人若
-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基於系爭協議之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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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莊宗隆
被上訴人 楊坤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5日,透過訴外人黃燕如向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下稱力匯公司)購買鹿胎盤幹細胞(下稱系爭產品)7套,總計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01,160元,扣除上訴人之佣金後,上訴人應給付黃燕如約480,000元。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於108年7月23日至000年0月0日間,已還款共計65,000元及新加坡幣2,748元,竟仍於110年1月24日,在臺南市安平區之富霖餐廳,當眾誣指上訴人詐騙黃燕如,拿貨又一毛不付等語,其後兩造成立「被上訴人若有虛言,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0,000元遮羞費」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
被上訴人當時所述確有不實,被上訴人應依系爭協議,給付上訴人3,000,000元。
爰依系爭協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請求判決:(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協議乃被上訴人在聚會舞台上賭咒發誓,與上訴人無關,並非對上訴人要約之意思表示。
且上訴人當時回應「麻煩您道歉好嗎?」,顯非承諾之意思表示,兩造並未成立系爭協議,是上訴人主張兩造已成立系爭協議,並無理由等語。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五、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上訴人於108年7月15日,透過其上線即黃燕如向力匯公司購買系爭產品7套,總計買賣價金為601,160元,由黃燕如先行刷卡代上訴人付款,扣除上訴人之佣金後,上訴人應給付黃燕如約480,000元。
2、上訴人於108年7月23日匯款新加坡幣748元、109年2月13日轉帳新加坡幣2,000元予黃燕如,並還款30,000元,再於109年12月1日由訴外人姚上傑轉交15,000元。
3、兩造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於現場有100多名會員及客戶在場之餐會中,陳述內容如附件所載之言論。
(二)本件爭點: 1、兩造是否成立系爭協議? 2、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0,000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要素構成;
效果意思,係指表意人期以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表意人所為欠缺效果意思之表示,難認已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契約須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即雙方之要約與承諾之內容於客觀上趨於一致,及主觀上有與他方意思表示結合而生統一法律效果之締約意思。
(二)經查,依附件所示之被上訴人發言,被上訴人顯係在為訴外人黃燕如與上訴人之代墊貨款糾紛,公開質疑上訴人之清償進度,要求上訴人當眾將事情說清楚,且由被上訴人所述「(01:57)我若是冤枉你喔,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我如果講一句虛言,今天你跟我說要怎麼處理就好,有沒有,我們做人公道。
你今天拿了人家的貨付了人家的錢…」等語,足徵被上訴人當時係在談論黃燕如與上訴人間之代墊貨款問題時,因一時氣憤之情緒,而向現場人員賭咒發誓,即被上訴人當時僅係為請現場眾人評理,為表明其為向眾人所述為真實,而賭咒發誓若有冤枉上訴人即下跪道歉並付300萬元而己,並非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上訴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
是被上訴人雖有提及「冤枉他一句,我付300萬遮羞費」等語,然非屬要約之意思表示。
(三)次查,被上訴人為上開陳述時係於餐會之場合(見原審卷第31頁),被上訴人站在台上向在場之眾人講話,且依被上訴人當時所述「『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等語,堪認被上訴人當時之言詞,係要求現場「除兩造、黃燕如等人以外」之眾人「評理」,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上開對話之相對人,且該對話對上訴人不生要約之效力,上訴人自無從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況被上訴人陳述上開言語後,上訴人僅有回應被上訴人「(02:20)這件事情我自己跟他們處理,不是跟你處理,從頭到尾都沒有你的事情。」
、「(02:35 )你要喬事情沒關係,我只能跟你講說,現在我已經跟他處理好了。」
、「(02:55)那你,麻煩你道歉好嗎?你在臉書上面…你在LINE上面怎麼講?」、「(03:10)我已經跟他們處理好了。」
等語,顯均僅係在「否認」被上訴人所述之事為真實而己,並無明確之承諾之意思表示,亦無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之言語或舉動,自難認為上訴人已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四)綜上,兩造於110年1月24日在富霖餐廳既未就「被上訴人若有冤枉上訴人,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0,000元遮羞費」達成合意,自難認為兩造間已成立系爭協議。則上訴人依系爭協議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0,000元,自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基於系爭協議之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件:
原審112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內容:
(一)光碟片內有檔案名稱「0000000錄影畫面」之「影音檔」影片長度:4分59秒。
(二)上開影音檔之「畫面」內容為:楊坤賜拿著麥克風在舞台上講話,影片少許拍攝楊坤賜的畫面,大多鏡頭亂晃或朝腳下拍,如後附擷圖2張。
「聲音」內容如下:(畫面時間、講話之人)
00:02 楊坤賜:您騙了人家的錢,騙了人家得貨,您買了貨、買了單,貨拿走了,不付錢什麼意思?我先問你這樣事情。
00:10 楊坤賜:如果我有講半句虛言麻煩錄影,這邊我都有叫他們錄影,告我沒有關係。
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好不好,今天的話,買賣麻煩錢給人家,這麼簡單的事情,不用用的那麼那個對不對,我希望各位在這邊的話,我跟你講大家把話講清楚,為什麼騙人家的錢?
00:36 楊坤賜:為什麼?一個小女生,你騙人家錢,叫人家…騙了人家錢拿了人家貨,一毛錢不付,對嗎?
00:42 楊坤賜:你媽媽在這,對不對?我想要問你一個問題就好,你要怎麼跟人家交代?你跟我說齁,沒再給我信道沒有關係,我在這邊質疑,在這邊問你,來,請問你有沒有拿人家的貨?有沒有?
01:02 莊宗隆:他有沒有領我的貨?
01:02 楊坤賜:蛤?有沒有買人家的貨嗎?你買了貨有沒有付錢,來,大聲說,麥克風給他,你買貨有給人家錢嗎?有沒有付錢?有沒有?我跟你講,我今天不是我不給你面子,是你不給我面子,齁?
01:22 女生A:我們不要這樣。
01:25楊坤賜:好啦,來,我們現在說清楚,我跟你說今天的話,你把我當作什麼,你跟我把事情橋好了,你說得你賺錢要還給人家,你今天是答應我賺錢要還給人家,明文的我拿給你看,那你今天賺了錢,確定賺了錢,為什麼一毛不還?說我不准插手你的事情,什麼意思?來現在我人在這,大聲說來,麥克風給你。
01:57 楊坤賜:我若是冤枉你喔,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300萬遮羞費,我付,我如果講一句虛言,今天你跟我說要怎麼處理就好,有沒有,我們做人公道。你今天拿了人家的貨付了人家的錢…
02:20 莊宗隆:這件事情我自己跟他們處理,不是跟你處理,從頭到尾都沒有你的事情。
02:29 楊坤賜:沒,這我的事情。
02:35 莊宗隆:你要橋事情沒關係,我只能跟你講說,現在我已經跟他處理好了。
02:42 楊坤賜:他之前跟我橋的。
02:45 男生A:你算幫他橋的。
02:47 楊坤賜:對橋好,把我裝瘋子,然後當作沒有我的事,那你現在是怎樣?
02:55 莊宗隆:那你,麻煩你道歉好嗎?你在臉書上面…你在LINE上面怎麼講?
03:00 男生B:我跟你抱歉。
03:05 楊坤賜:告我,告我,你也不敢告我,你媽媽在這邊,你知道嗎?齁?
03:10 莊宗隆:我已經跟他們處理好了。
03:14 楊坤賜:處理什麼?來,騙的來。
03:18 莊宗隆:2月5號,你可以自己打電話跟他們講。
03:19 楊坤賜:2月5號要怎麼處理?你跟我說
03:21 莊宗隆:就會處理。好不好。
03:24 隆媽:你公道心我知道,我知道你現在這樣我就知道。
03:30 楊坤賜:姊姊我跟你說一句話,要不然這樣一句話,姊姊你如果說我面子…
03:32 莊宗隆:好了好了,這些跟他們都沒有關係。
03:32 隆媽:對啦,對啦
03:35 莊宗隆:好嗎?我已經處理好了,2月5號,要給你看看嗎?
03:40 楊坤賜:2月5號還多少?還多少?大聲說出來,還多少?還多少?
03:48 莊宗隆:我覺得您這樣不是在處理事情
03:52 男生C:他在處理事情,你也要給他時間。
04:00 楊坤賜:我說一句話,時間二年有夠久嗎?我說實話,買東西要不要付錢?買東西要不要付錢?有沒有?人現場在這,你問他錢有要給人家嗎?也很簡單這種事情不用囉唆,就有要給人家嗎?有嗎?付多少?付一元嗎?還是付兩元?付多少?大聲說出來,來。
沒有,姊姊我說這個,我被他當瘋子耍,甩了好幾遍,做人是尊重兩字你知道嗎?你不懂尊重兩字,我不用尊重你,我說這樣對嗎?對不對?對嗎?不是阿,尊重嗎,是不是?
眾人爭吵聲,影片04:59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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