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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侯權又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穎律師
上 訴 人 涂永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律師
被上訴人 陳華國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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