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233,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侯權又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穎律師
上 訴 人 涂永隆
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律師
被上訴人 陳華國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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