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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號
抗 告 人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因薛欽銓與昭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
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112年度上字
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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