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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被 上訴人 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指定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劉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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