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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趙香蘭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柯碧海即柯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柯秀凰即柯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黃鼎軒律師
被上訴人 柯相遠即柯萬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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