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王夢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紳林
余進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