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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廖美惠(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廖余昇嶸(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00000000000000 廖余佳蓉(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00000000000000 廖余昇澤(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00000000000000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上訴人 余貴珠
黃炫銘
黃歆琁
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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