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易,11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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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奇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雅亭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複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上訴人 陳禎弘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郭皓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被上訴人 張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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