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上易,21,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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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訴訟代理人 廖軒平
被上訴人 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德澤
訴訟代理人 楊漢民
林盟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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