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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政如
被上訴人 英記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米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免徵上訴審之裁判費。
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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