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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蘇振勛
蘇黃蓮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
上 訴 人 蘇寶吉
蘇林桂花
蘇文成即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蘇文章即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蘇昀蓁即蘇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蘇筱芸即蘇明火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進
蔡明池
蔡坤俊
蘇和來
被 上訴人 蘇容萱(蘇文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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