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再抗,6,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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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快、魏可欣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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