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再易,45,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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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洪榮澤


視 同
再審原告 黃洪菊枝
李洪秀花
洪素珠
洪素琴
龔洪素鑾
黃洪素貞
洪素娥
洪素珍
洪榮隆
再審被告 林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1,125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58.25㎡=961,12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參照),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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