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原上,1,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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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字第1號
被上訴人 高玉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莉華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原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1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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