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家上,24,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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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請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爰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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