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家上,4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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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


被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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