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王慈穗
王慈慧
王慈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素雲
王秀美
劉秀琴(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王聰敏(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王冠智(即王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榮鴻
被上訴人 杜雅敏
王浤濬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被上訴人 王明俊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
王文岑
王耀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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