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家再抗,1,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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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
再抗告人 張文宗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華雄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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