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朱雅蘭律師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晉立工程有限公司
晉昌工程有限公司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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