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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富稼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上訴人 蘇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間法拍取得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委由上訴人承作房屋整修及套房衛浴含配備隔間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工期自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30日止(下稱系爭契約);
嗣追加頂樓鐵皮及1樓廁所修改工程(下稱追加工程)。
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追加工程,已分別給付200萬元、38萬元予上訴人,詎上訴人拖延工期,並於110年5月15日拒絕施工,逕將建材搬離。
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施工瑕疵及部分未完工,另僱工修補完成,受有300萬元費用支出之損害(損害項目、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為此,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償還費用等語,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萬元。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僅包含10間套房之裝修,不包含其內之傢俱及電器。
被上訴人固已支付工程款238萬元,然上訴人已完成系爭工程80%,追加部分則全部完工,上訴人支出工資、材料費達304萬3,000元,扣除上開付款,代墊金額達66萬3,000元。
惟被上訴人拒付代墊款,上訴人因而拒絕繼續施工。
被上訴人另請他人施作之費用,上訴人自無義務承擔等語置辯。
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就附表編號1②「水電」35萬元、附表編號1③「泥作施工」中之42萬3,920元、附表編號1⑥「馬桶定位修改」3萬元、附表編號1⑦「網路、電視線」6萬元、附表編號1⑧「電源箱外蓋」8,000元、附表編號1⑪「浴室天花板修改」1萬7,500元、附表編號2「電器及傢俱」中之43萬9,590元,認屬合理必要費用,加計被上訴人就追加工程溢付款8萬元,減去應付而未付之系爭工程款50萬元,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另行僱工費用90萬9,010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而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9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僅完成部分工程,且有管路設計錯誤、漏水瑕疵等情,業經證人李瑞昇證稱:我去的時候,衛浴設備只有做好1套半,浴室的冷熱水管、排水管、糞管都已埋好,但後來發現每一間都要修改;
淋浴龍頭都不到膝蓋高度,馬桶原本位置導致無法開門,有6 、7 間都這樣,馬桶和洗臉盆也都太接近,會有危險性;
廁所電燈線路拉得亂七八糟;
房間只有主要電源,裡面的線路沒有接通,開關、插座都沒有做,配管也沒有以標準作法施作,標準作法是要打牆埋配管,但房間裡面都是舊的管路套輕鋼架,沒有做標準規劃;
開關沒有照正常迴路去做,會有安全上的問題;
網路線的配法不能用連通,要用直通的,網路共10個通道,但能直接通達的只有4、5間,套房電視線、網路線、電話線因為只有配一條管,裡面塞這三種線根本都拉不動,到達不了房間,或是配線出來的位置不對,沒有對應套房的空間去規劃(原審卷三第35-36、38-39頁),證人馮進財證稱:外推時因陽台會有空氣磚,外牆在貼磁磚時,空氣磚部分應該要補縫做防水,但前面施作的人沒有做防水,下雨時水會沿著磁磚縫滲入房子裡面;
原本舊的配管,打開廁所門會撞到馬桶,一般馬桶後面會緊貼牆壁或預留1至2公分的空間,但系爭房屋裡的馬桶後面留有4至5公分的空間(原審卷三第56-57、58頁),並有被上訴人所舉照片可佐(原審卷二第187-201頁)。
⒉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拒付高達60餘萬之代墊款,上訴人始會停工,並非無故拒絕施作修補云云。
惟按承攬契約之對價關係,係存在於工作交付與報酬請求間。
被上訴人已依約定之報酬給付時程,按上訴人工作進度支付工程前5期款項共200萬元,僅餘第6期「衛浴設備安裝完成支付20萬元」及完工款「30萬元」未付,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契約書可考(原審卷一第25頁)。
上訴人就衛浴設備之安裝,僅完成一套半,既為李瑞昇證述如上,被上訴人依約自無給付上該期款之義務,況承攬人就施作成本原可事先預估及控制,縱有超支情形,除有特別情事或約定外,自不能任意轉嫁予定作人承擔,遑論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超支之事實,上訴人執此為由逕自停工,當屬無據。
⒊上訴人於本院改稱係因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5日將鑰匙收回,拒絕上訴人無法入場施作;
其員工鄭山並到庭證稱:被上訴人不給上訴人施作,當天有別的工班進去,我就把鑰匙交還給上訴人;
上訴人是否把鑰匙交給另一個工班,我不知道云云(本院卷第107頁)。
上訴人停工後,經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7日以存證信函為催告,上訴人仍未復工,嗣被上訴人於000年0月間,另行僱工完成後續工作及修補,有兩造不爭執之存證信函及裕陽工程承攬合約書可憑(原審卷一第15-19頁;
卷二第155-185頁),堪認被上訴人係在催告經相當期間後,始另行僱工入場施作,可見鄭山所述與客觀事證不符,難以憑採。
佐以上訴人若有遭拒入場施作,如此有利之重大事由,何以在原審未曾提及?再由被上訴人仍發函催告履行之舉,益徵被上訴人應無所指拒卻之事,上訴人所辯云云,自非可採。
是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施作瑕疵且無故停工,催告後,上訴人經相當期間仍未復工,被上訴人依上引規定,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並請求上訴人負擔費用,自屬有據。
㈡上訴人於本院爭執部分費用非合理必要,或非其契約承作範圍(本院卷第375頁),茲分述如下:⒈水電(含衛浴設備裝設)、氣密窗泥作修補及防水工程、網路及電視線、浴室天花板修改(附表編號1②、③C、⑦、⑧、⑪)被上訴人另行僱工完成衛浴設備(上訴人僅作1.5套)、氣密窗泥作及防水工程,並修補改正水電管路配置錯誤且未具安全標準、網路無法通連等瑕疵,業據李瑞昇證稱(附表編號1②、⑦、⑧、⑪部分):衛浴設備是全套含安裝、全部房間電燈及電線線路弄通、開關及插座做好;
我從電錶箱開始配做開關插座,房間做對切、基本使用的插座、電燈迴路、廁所迴路,都以標準安全作法施作好,開關及插座都鎖好;
臨時用電與之後要承租使用的電根本不一樣;
上訴人施作的部分都是臨時的,等同沒做一樣,都要拆掉重來;
衛浴不用修改的只有一套半,其他都改掉、拆掉重裝,重做泥作,校正回正常的尺寸,廁所電燈一些線路也拉得亂七八糟,因為已經封起來,要修改也都要破壞掉重做;
電箱外蓋更新部分,是因為我去的時候,找不到電箱外蓋,施作完畢之後電箱要加上外蓋比較美觀(原審卷三第35-36、38-40頁),及馮進財證稱(附表編號1③C部分):我們有把陽台外推牆面的空氣磚打掉,用水泥把縫隙全部填起來,重新做表面三層防水(原審卷三第56-57頁),並有其等施工明細可資對照(原審卷○000-000頁)。
可知上訴人就上該工項之施作瑕疵,非僅存在個別房間或局部位置,修補方式多需打除重做,施工細項多且範圍甚廣,衡以本件係老屋裝修,浴廁改建之施作成本較高,此觀兩造議定每間套房25萬元中,「浴室全面裝修」即佔12萬元益明(原審卷一第23頁),是此部分費用較多,亦合情理,且浴室為用水處所,電線自有隔絕隱藏之必要,以避免漏電危險,上訴人空言主張修補費用過高不合理、兩造亦未言明電線應予隱藏云云,認無修改必要,自非可採。
另其未舉證證明有將電源箱外蓋交予被上訴人保管之事實,則其主張無重複購入之必要云云,亦屬無據,不足為採。
⒉拆除因雨受損之牆壁及天花板隔間(附表編號1③A)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安裝陽台氣密窗玻璃即停工,時值梅雨季節,被上訴人雖覆以帆布遮掩,仍無法完全阻擋風雨侵入,室內木作天花板及隔間淋濕受損,自須拆除重作等情,核與馮進財所證:當時氣密窗只有窗框,中間沒有玻璃及門等語相符(原審卷三第57-58頁)。
上訴人辯稱此損害係被上訴人建物管理不當所致,非能歸責上訴人云云。
惟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民法第5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訴人於完工前,逕自停工離場,其工作未經被上訴人受領,依上規定,自應由上訴人承擔其工作毀損及滅失之危險,則被上訴人請求此部分修補重作之費用,自屬有憑。
⒊天花板輕鋼架工程(附表編號1③B)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僅因色差問題,即花費14萬元將天花板輕鋼架工程全部拆除重做(附表編號1③B),顯無必要乙節。
然,上訴人於原審自承僅施作5間(1樓後半部1間;
2樓前半部2間;
3樓前半部2間)之天花板輕鋼架工程(原審卷二229頁),並有其手繪套房配置圖(原審卷二第215頁)可考,佐以上訴人統包承作,其輕鋼架天花板每間之報價2萬元(原審卷一第23頁),10間套房即需20萬元,倘被上訴人係全部拆除重作,所費自不僅14萬元,遑論其另行僱工續行施作,並非統包,單價衡情較高,是被上訴人主張14萬元是包含5間未施作部分,自屬可採。
上訴人片面主張被上訴人全部拆除重做云云,則非可信。
從而,馮進財所證拆除重做部分,應指靠陽台之房間,並非全部,此觀其就拆除原因稱:如果要將外推陽台(後側磚造)部分打掉,輕鋼架一定會受損,變成我一定要拆輕鋼架才能施作,而且如果只補修一部分,輕鋼架會有色差等語自明(原審卷三第56-57頁)。
由此可知,重做原因非僅色差問題,上訴人辯稱色差非瑕疵,僅因色差而拆除重做,自不能歸責上訴人云云,亦非可採。
又被上訴人係另僱工完成,單價衡情較高,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所費14萬元,尚屬合理,應准許此部分之請求。
⒋電器、傢俱(附表編號2①至⑥)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就每間套房議定之施作內容,除天花板、地磚、油漆及浴室裝修等工項外,尚包括購置安裝房內冷氣、床頭組、衣櫥、冰箱,電熱水器、窗簾及電燈等情,有兩造不爭執之契約書為證(原審卷一第23頁),參諸其上所列電器、傢俱各項,均分別載明其單價,部分尚標示品牌及規格,且與上開工項加總之金額,即兩造所不爭執之每房單價25萬元,顯見上訴人承攬範圍,包括上該電器、傢俱之購置及安裝在內,上訴人辯稱電器、傢俱等項,僅供被上訴人參考之用,非其承包範圍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又上訴人對原審就附表編號2①至⑥所示電器、傢俱查調之訪價結果及認定,俱不爭執(本院卷第346頁),則被上訴人就此請求439,590元部分,亦應准許。
⒌兩造就泥作工項(附表編號1③)中,「廁所管線修改、補磁磚及安裝新門」(附表編號1③D)部分,於本院合意改以3萬元計價(本院卷345頁),是泥作項目合理必要費用(即附表編號1③A至E)共38萬元(5萬+14萬元+8萬+8萬+3萬元),占此工項總額72萬元之比例為0.53(38萬/72萬;
小數點後2位以下四捨五入);
「垃圾搬運及垃圾車」4萬元、「基本清潔費」6,000元、「工程管理費」5萬元(附表編號1③F至H),係就泥作全部項目為計價,上訴人亦同意按比例折減(本院卷第345頁),故應折以50,800元計付(96,000×0.53),泥作部分合計可請求430,800元(38萬+5萬800)。
㈢綜上,被上訴人得請求另僱工施作修補之費用共133萬5,890元【水電35萬元(附表編號1②)+泥作43萬800元(附表編號1③)+馬桶定位修改3萬元(附表編號1⑥)+網路、電視線6萬元(附表編號1⑦)+電源箱外蓋8,000元(附表編號1⑧)+浴室天花板修改1萬7,500元(附表編號1⑪)+電器及傢俱43萬9,590元(附表編號2)①至⑥】。
此外,上訴人對原審認定追加工程之報酬30萬元乙節不爭執(本院卷第347頁),被上訴人就追加工程溢付8萬元(已付38萬-應付30萬),亦堪認定。
從而,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繼續施作、修補支出之合理必要費用及溢付款合計141萬5,890元(133萬5,890+8萬元=140萬9,010元),扣除系爭工程尚未給付之款項50萬元(應付250萬-已付200萬),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應為91萬5,890元。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為給付之90萬9,010元部分,未逾上述得請求金額,應予准許。
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
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附表
編號 損害賠償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① 瑕疵修補 防水 頂 樓 地面磁磚清除 5萬元 20萬6,000元 重新抓排水坡度 3萬元 裂縫填補及排水管周圍填補 1萬元 防水層底漆、中途層、面漆 4萬元 外牆 側邊防火巷外牆高度清洗機清潔外牆 1萬元 側牆施作防水層底漆、中塗層 6萬元 窗框周圍防水膠修補 6,000元 工程管理費 2萬元 ② 水電 1至3樓開關、插座電燈、電線更新 35萬元 套房內衛浴設備裝設 ③ 泥作 施工 A.拆除牆壁及天花板隔間(雨水受損) 5萬元 72萬元 B.天花板輕鋼架工程 14萬元 C.氣密窗泥作修補工程及正面內部防水工程 8萬元 D.廁所管線修改、補磁磚及安裝新門 3萬2,000元 E.氣密窗玻璃 8萬元 F.垃圾搬運及垃圾車 4萬元 G.基本清潔費 6,000元 H.工程管理費 5萬元 I.廚房隔間、門及1樓電箱封板隔間工程 6萬元 J.走道地板貼磁磚工程 14萬元 K.1樓騎樓斜坡抿石子及排水溝整修 5萬元 ④ 更換75A繼電器100安培 2個 2,500元 ⑤ 2、3樓公共用電分錶設立與配線 5萬元 ⑥ 馬桶定位修改 6套 3萬元 ⑦ 網路、電視線 10間 6萬元 ⑧ 電源箱外蓋 10個 8,000元 ⑨ 走道燈 2,500元 ⑩ 公共用電設置-電表箱及線路 5萬元 ⑪ 浴室天花板修改(電源隱藏) 17,500元
2 ① 未 施 作 窗簾 10幢 5萬元 ② 日立變頻冷氣1.5噸含安裝 10部 30萬元 ③ 床頭組含彈簧床 10組 6萬元 ④ 木製衣櫥 10個 10萬元 ⑤ 國際牌液晶電視42吋 10部 10萬元 ⑥ 中型冰箱 10個 7萬元 ⑦ 1樓客廳地磚50×50石英磚 20萬元 ⑧ 3樓鐵皮屋、1樓廁所整修 38萬元
3 ① 其 他 銀行利息每月7萬(5至10月) 42萬元 ② 精神壓力損害 30萬元 ③ 上班請假損失 2萬3,500元 合計 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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