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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92號
抗 告 人 張國興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5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登記債務人洪寶珠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有抗告人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且抗告人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自可主張優先承買權。
系爭土地前經原法院執行拍賣程序拍定後,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優先承買之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異議,亦遭原裁定駁回。
為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抗告人優先承買等語。
二、按執行法院於第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僅得就該第三人是否符合優先購買權之資格,從形式上予以審查,至於該優先購買權是否確實存在,則屬實體爭議,應循訴訟程序加以解決,非執行法院於執行程序中所得加以審究。
三、經查:㈠系爭土地為債務人洪寶珠與其餘共有人依附表所示之權利範圍分別共有;
系爭執行事件係就債務人洪寶珠之應有部分權利拍賣,並分別由第三人拍定;
嗣抗告人於112年9月27日遞狀陳明,主張其為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就系爭土地前開拍定結果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暫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實為真。
㈡抗告人雖主張在其在系爭土地上有建物,享有優先承買權等語。
惟經參照系爭執行事件案卷資料,依111年7月21日查封筆錄記載:「○○、○○現況相鄰、雜樹林(284地號有產業道路可到達,惟為泥土道路)」。
抗告人並於上開查封筆錄簽名(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175-176頁)。
即由當日查封筆錄記載觀之,當時並無記載系爭土地上有建物存在,且抗告人亦未陳述其在系爭土地上有建物。
㈢又原法院將系爭土地送請鑑價結果,鑑定人所攝系爭土地現場照片(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一第309頁下方照片),其間亦僅見雜木林立而未見地上物矗立,該鑑價報告中亦未陳明有何建物坐落,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遂據此於拍賣公告上載明略以:「(土地現況)現為雜樹林地...應買人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法令之限制」等語,則系爭土地是否有抗告人所主張之建物坐落?自屬有疑。
㈣另系爭土地為附表所示之全體所有權人分別共有,而本件拍賣程序標的亦僅為系爭土地債務人洪寶珠之應有部分,則抗告人主張就系爭土地具承租人身份,然究係向其中之何共有人承租?其與債務人洪寶珠之間是否亦訂有租賃契約?以上均與優先承買權存否息息相關,惟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租賃或建物等資料,供法院審酌,自難認抗告人以上主張為真。
㈤從而,抗告人就系爭土地是否確有優先承買權,實無從僅依卷附資料而由形式外觀遽以認定,自無從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以優先承買權人地位視之,此顯係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尚非執行法院從形式上得予審查認定。
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當。
抗告人主張其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即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資確認,尚非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優先承買之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均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備註 屏東縣○○鎮○○○段○○○○○段○○○地號 邵桶杉 1/21 邵桶福 1/21 邵桶柳 1/21 邵延山 1/21 邵世正 1/21 洪寶珠 2/3 系爭執行案件拍賣標的 邵香菁 1/63 邵乙航 1/63 陳淑惠 1/63 邵李錦惠 1/21 屏東縣○○鎮○○○段○○○○○段○○○地號 洪寶珠 5263/11895 系爭執行案件拍賣標的 陳和桶 2000/11895 龔盧惜仔 4632/1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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