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重上,105,2024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郭鴻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鎮宇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76,8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53,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