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欣誠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上訴人僅繳納70,597元,顯有未合。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2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