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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容瑄律師
朱世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世望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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