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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黃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被上訴人 李博瑞
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家
法定代理人 林媛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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