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重上,87,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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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蔡崇仁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訴人 蔡仲鈴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六點第五行、第八行中關於「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租約無效」、「確認系爭租約無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租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確認系爭租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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